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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2015-05-07 1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院党总支委员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总支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党小组会

    第四条 党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1~2次,各小组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

    第五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二)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三)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四)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讨论发展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七)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八)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党小组会议前党小组长应将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以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 党员大会

    第七条 党总支每学期召开1~2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八条 党总支(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九条 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二)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五)选举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七)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凡提交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院(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

    — 批评 —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四条 院(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七条 党委(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党组织。

    第五章 组织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院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二十二条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假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七条 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被学院聘用或来校学习进修的党员,可以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院党党总支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各支部每学期末应将组织生活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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