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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荆楚理工学院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11-2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项目三类。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以荆楚理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包括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科技项目、湖北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包括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等主管厅局、荆门市科技局等地、市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以及专利许可实施项目等。承担非荆楚理工学院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各类纵向项目均列为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学院科研处在掌握科研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本校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组织各学院、各部门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科研项目,须按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表,并同时登陆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在项目管理模块里录入基本信息并提交,经科研处初审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最后由科研处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负责人按照科技部的合同范本填写合同,并同时登陆科研管理系统,在项目管理模块里录入基本信息并提交,科研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可行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科研处提请校办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并签字盖章。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1、各类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各类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需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院级项目人数一般不少于2名,纵向项目一般不少于4名,由申请者担任组长。

4、一个课题组或个人限主持申报同一级别项目一项,上一级别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以下级别项目。

5、准备外出学习、出差,时间在半年以上者和已外出时间在半年以上并继续在外者不得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认真填写申请表,完成全部资料准备工作。

2、将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稿交科研处。

3、科研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初审。

4、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第十一条的办法参与立项评审答辩。

5、通过答辩的项目科研处按相关要求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方能参与立项评审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1、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手续不完备。

2、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3、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

4、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通过初审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同行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立项答辩程序为:

1、项目申请人用幻灯片介绍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本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开展本项目研究的社会或经济意义、本项目关键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技术方法(创新点)、项目要求的条件和我院现有的条件(人力、设备)、预期成果形式等。

2、评委针对申请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质询,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做出解答。

3、答辩结束后由参与答辩的同学科评委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支持票数超过2/3方为答辩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评审的依据是:

1、课题符合学院年度项目指南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2、鼓励创新。积极支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项目;积极支持有利于形成学院科研优势和特色,促进学院学科建设的项目。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目标明确,论据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具有预研基础,课题组成员结构(学科、专业、职称、年龄等)合理,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设施,有完成任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申请经费实事求是,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申请经费在学院科研经费可以支持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通过答辩的项目进行下一步工作:对学院项目科研处起草立项批准文件报学院审批行文;对其它项目,科研处按申报要求汇总后统一对外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组必须写出书面研究计划,包括时间安排、预期阶段成果、详细经费预算和预计开支时间等,经所在单位批准后上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在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组必须严格执行科研计划,每学期书面向科研处汇报一次研究现状,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课题组每年需要组织一次成果报告会,向全院同行师生汇报新发现或新进展,并随时准备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组在研究活动中必须建立健全的文字档案,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需延期或终止时,课题组或课题所在单位应书面报告原因,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课题延期只能有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与立项批准研究时间长度相等。

第五章 结题与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一个月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应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财务决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进行结题评审。

第十九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无重大理论突破和大的社会效益,自然科学类项目无重大理论突破和大的经济效益均不考虑进行成果鉴定。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课题组可申请项目中止。

1、当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或因病、外出脱产进修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课题组又无人接替研究的,应向科研处申请中止。

2、外部条件改变,使项目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申请中止。

3、学院资助的研究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或研究经费不足的,可申请中止。

4、项目难度大,课题组无力继续研究的,应申请中止。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时,学院所资助的研究经费将全额向课题组负责人追缴,并在二年内不批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二条 凡学院资助的项目批准中止研究后,课题组应向科研处提供详细的财务决算表。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计划由科研处收回作为机动经费;所购置的资料、仪器、设备及其它用课题经费开支的物品全数上交学院各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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