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基本领导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院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现对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支纪检委员、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关系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学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和工作职责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选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学生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由院长负责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定班子副职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书记、院长共同审核,由主持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将会议纪要报学校党委、行政。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重大决定决议的实施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职级晋升;
(四)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招生就业、学生奖惩推荐、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
(九)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决定前,须先经党总支会议研究,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总支会议。对党总支会议已讨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的有关事项,党政联席会研究作决定时应符合党总支会议的指导意见。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名等应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不得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一定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会前应当组织院学术组织或相关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除因保密需要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五条 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增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再由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方可举行。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者委托专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事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要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