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是党总支会议的组成人员,有表决权。非党员班子成员、组织员、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总支书记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员院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党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组织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订学院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及重要举措、重要活动方案、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所属党支部建设以及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及相关负责人的任免调整,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选拔、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宣传、精神文明、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舆情应对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落实学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离退休、保密、安全稳定、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有关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名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指导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制订等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培养引进交流、人员聘用、职称职级评聘、考核评价等人事人才工作中政策原则的确定和政治把关;
(三)教职工薪酬分配的原则意见,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举措或政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等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交流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
(五)对学院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等进行政治把关;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审议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总支委员提出,经学院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党总支书记审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拟提交会议审议把关的重要事项,党总支书记应和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听取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和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说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重要事项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总支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最后总结发表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推荐、提名干部任免以及奖惩等事项,党总支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决定干部任免一般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议。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八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通过的决定(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党员和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由党总支书记或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总支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策中产生的失误,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党总支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六条 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