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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荆楚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5-05-07 点击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动手操作技能和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要注重深化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开展开放性实验,大力提倡综合性实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条例中实践教学包括见习、实习、课程设计、考察采风、风景写生、音乐演出、社会调查、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

二、实践教学计划及实施程序

第五条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的原则指导下,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并能贯穿全学程的实践教学体系。列入培养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或实施方案及成绩考核标准。

第六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实践课开设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实践教学大纲,调整和充实实践教学内容,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践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实践教学实施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各学院实践教学事务科将下学期实践教学安排一览表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如果需要跨学院协调的应附报告说明。

2.学期放假前二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调安排各学院下学期的实践教学,汇总报批实践教学所需的经费,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

3.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应在执行前一周,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教务处。实施方案包括实践项目、专业班级、学生人数、实践内容、地点、时间、指导教师以及实践工作日程安排和成绩评定等内容。

4.学院应按实践课程表开课,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将调整原因和调整情况书面报告本院领导和教务处。

5.实践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课程如需增、减学时或调整计划应由学院(部)提交论证报告和申请,经教务处和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6.实践教学开设单位应制定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附属于理论课的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总分;独立设课的实践课应按成绩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评学生的成绩。

三、实践教学档案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在实践教学结束后,将实践项目的实践(实验)报告、数据及其成绩表按学生名册顺序整理好,交实验室或学院实践教学科存档。

四、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九条 实践指导教师(含课程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下同)在学院有关人员的组织安排下编写和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指导书,制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

第十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按实践教学课表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计划开课。实验教学开课前,实验室人员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及材料、药品等准备工作,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要求预做实验,对实验的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认真巡视学生实验,随时回答学生提问,主动耐心地指导学生规范操作,积极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使学生独立完成实验。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自始至终在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实验完毕,认真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课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下次实验前应对上次实验及报告进行讲评。

第十二条 对首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方可单独指导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课任课教师要不断学习,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积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获得更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鼓励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尽可能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第十四条 实验课教师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其它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职责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由学院申报,学校规划,合理设置,逐步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由学院负责,实验室主任组织开展工作,教务处协调监管,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清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分管院长应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要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

六、校外实践教学

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和实践教学方式

1.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应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单位长期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

2.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专业对口;生产(教学)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践教学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3.校外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整班进行,也可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践教学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资格: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或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带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有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践教学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

2.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依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相关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践教学计划,经实践教学事务科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实践教学前二周,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践单位和实践场地做好师生食宿交通等生活方面的安排及实践工作的准备,与实践单位商定实践教学的日程安排。

(3)指导教师应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践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报经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4)实践教学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践教学日记、实践教学总结、现场考查及实践教学期间的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评定学生的成绩。

(5)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撰写个人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带队教师撰写实践教学队工作总结,交学院实践教学事务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中的学生管理

1.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虚心学习。

2.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报实践教学带队教师批准。

(2)请假一周以内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3)请假超过一周,报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要努力学习,认真工作,规范操作,完成各项任务。实践教学结束时每人提交一份实践教学总结报告。

4.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应服从带队指导教师的领导。实践教学期间若有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工作、不执行规范、不遵守纪律,违法乱纪、损坏公物、打架闹事者,带队教师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大小等,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践教学,同时报请学院或学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考评

1.由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完成任务情况和书面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其实践教学成绩。

2.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级标准如下:

(1)优秀:综合表现优秀;达到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教学报告能对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口试或笔试时能完满正确地回答问题。

(2)良好:综合表现良好;达到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教学报告能对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口试或笔试时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3)中等:综合表现一般;达到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践教学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口试或笔试时基本上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4)及格:综合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践教学报告内容基本正确;口试或笔试时基本上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5)不及格:综合表现有欠缺;未达到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践教学报告不规范或存在错误;口试或笔试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具有上述1-2个方面者即为不及格)

凡参加本次实践教学时间不足二分之一或旷课三天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经费使用

1.实践教学经费划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筹安排,自行调节使用。各单位应节约开支,保证各专业实践教学按计划正常进行。

2.校外实践教学的差旅费标准及师生的各项补助标准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校外实践教学应支付给实践教学单位的酬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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